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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权利/第六篇
弗林特山地区交通管理局 (FHATA) 向公众发出公告,该机构的政策是确保完全遵守 1964 年民权法案第六章、1987 年民权恢复法案、关于环境正义的第 12898 号行政命令,以及所有计划和活动中的相关法规和条例。
第六章要求美利坚合众国境内的任何人不得因种族、肤色或国籍而被排除在参与所有计划或活动之外、被剥夺利益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歧视FHATA 接受联邦财政援助。
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因第 VI 篇下的非法歧视行为而受屈,有权向 FHATA 提出正式投诉。任何此类投诉必须在所谓的歧视性事件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(180)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 FHATA 的 Title VI 协调员。
使用以下链接查看我们的 Title VI 计划有限英语能力计划和公众参与计划:
除此之外,如果您认为您对 FHATA 交通系统的可访问性有投诉或认为您因残疾而受到歧视,请使用此表格提出投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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